7月9日,“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”微博发布了一则特殊的寻狗启事,如果能提供重要线索者,狗主人奖励200万人民币,如果找到并平安归还,狗主人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。
该则寻狗启示显示,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,一只名为天狼的8岁雄性退役犬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,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,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。末尾还有一句红字称,“如果伤害倾家荡产追究到底。”
当时“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”微博配文为,“送还狗狗的报酬出乎你的想象,听说外地有人要来郑州帮着寻找,你也别上班了,赶快去帮忙寻找吧”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9日晚8点左右,“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”先后发布两条微博称,该丢失的狗已被找到。
微博编辑记录显示,“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”于晚上8点20发布微博,“狗狗已经找到了。狗狗主人的助理已联系我们,狗狗已经被警察找到,感谢大家的帮助”,晚上9点54分修改为,“狗狗已经找到了。狗狗主人的助理已联系我们,狗狗已经被找到,感谢大家的帮助”。
另一条微博的修改记录类似。之后,此前寻狗微博被删除。
据媒体报道,知情人士透露,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,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五千元奖励,因狗主人寻狗心切,以一千万为噱头,不管200万还是1000万这都是不可能的事。
寻狗启事的悬赏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?若找到狗的人一定要这笔钱,奖励是否应该兑现?
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、副主任刘研介绍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71条,“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取要约、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。”《民法典》第499条,“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,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。”
刘研表示,悬赏合同是指悬赏人对不特定的人,“就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声明若完成特定的行为。比如说找到狗,或者说做一件事情,当然这个事情一定是合法的事情;只要完成了,悬赏人就依诺支付报酬。如果没有遵守承诺,完成悬赏承诺事项的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悬赏人履行承诺,生效判决对悬赏人承担支付赏金义务都是有强制执行力的。也就是说,即便悬赏人拿不出这1000万,法院仍然会判令让其承担悬赏合同的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。”
刘研认为,具体到此次事件中,有一个特殊情况,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曾发布声明称是被警察找到的,“公安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,是肩负有职责的,这个职责就是他发现遗失物的时候要交给失主。作为国家行政机关,这种行为是不可以收取相应费用的。所以这种悬赏合同可能对具有法定职责的人不一定是有效的,如果说不具有这个职责的人找到了,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向对方提出悬赏。”
此外,刘研提醒,发布悬赏告示的人,或因丢失了东西,心情比较急切,“发出的赏金一定要跟自己的能力相匹配。如果没有这么多钱,而擅自发出这种赏金的悬赏合同的话,那么一旦有人接受这个要约,并且完成了要约的事项,作为发出悬赏的要约人若不履行,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。”作为悬赏人,发布悬赏的时候要有理性的心态,要能完成悬赏的内容。“如果完成不了,就不要做出这样的承诺,同时对帮助你的人要有一个感恩的心态,别人帮助了你,就要信守自己承诺,这是社会诚信的一种表现。”
潇湘晨报记者张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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